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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志 鹏   主任律师

    咨询电话:13760194197
    0755-82494817、szlaw365(微信号)
    执业机构: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B座3501C。
    (地铁1号线国贸站C出口,金光华附近)

律师介绍

时间:2019-02-19 01:05:48

  陈志鹏律师,1994年8月开始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工作,2000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证并开始律师生涯;2003年辞去公职后来到中国改革前沿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加盟深圳市多家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现为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从国家公务员到专职律师,二十六年的法律职业经历,积淀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建立了广泛的人脉关系。法律角色的转变,近五十年的人生阅历,养成了敏捷严密的法律思维习惯,形成了稳重严谨、诚信负责、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

  在长期的律师工作实践工作中,承办了大量各类合同纠纷、房地产(商品房、二手房等)、债权债务、婚姻、继承、赔偿、交通、劳动争议、公司债务重组、证券、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担当过房地产企业、医疗、物流、贸易、制造业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他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而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服务。

  先后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调查委员会委员、房地产专门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315监督员,深圳市总工会和深圳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深圳市龙山岗区坪地街道办法律顾问以及包括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霍曼实业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陈志鹏律师经办的典型案例:
  一、非诉讼业务领域
  1、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作为广东力天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码:871265)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律师,成功帮助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此后,陈律师继续协助该公司完成多次增资扩股、并购等业务。
  2、2017年3月至5月与中山证券签订服务协议,为中山证券参与分销的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2015年开始作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的负责人,与其他8名执业律师为坪地街道办九个社区提供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并积极参与街道办和各社区的人民调解、法制宣讲和社会治安维稳活动,得到龙岗区司法局和坪地街道办的积极肯定。
  4、2017年开始,被中兴通讯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聘为常年法律顾问,为该公司提供合同审查,商业谈判,法律风控,诉讼维权等法律服务;
  5、2017年5月底至6月初,受深圳市总工会委托,作为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律师,与其他三名执业律师为昱科环球存储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海量存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公司5400余员工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诉讼业务领域
  (一)刑事:
  1、2017年9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香港人)犯贩卖毒品罪雷某犯贩卖毒品罪,陈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因此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李某贩毒罪名不成立的法律意见,并于开庭时对李某作无罪辩护。
  2017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陈志鹏律师提出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2018年10月,刘某发现男友张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有关系,一怒之下,将存于张某卡中的共同存款20万元取出后离开深圳。张某以盗窃罪向福田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在未明事实真相前将刘某刑事拘留。陈律师接受刘某母亲委托后,本律师调查了刘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存款及收入的证据,认为本案纯属同居关系析产民事纠纷,而不可能是刑事犯罪。为此,陈律师多次与公安机负责人交涉要求无罪释放刘某,后该案欲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本律师立即与该院批捕科负责人联系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力陈刘某无罪的主张。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刘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2019年2月24日下午,刘某获得自由,与家人欢度新年!
  (二)民商:
  1、自2008年开始至2013年,陈律师作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合作律师,办理了上百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2019年3月至12月,代理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佛山市某区政府公资办违约赔偿、并最终依法获得佛山市某区公资办违约赔偿400余万元;
  3、2019年4月,代理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佛山市中兴高建工程有限公司,同年8月该法院作出判决:解散公司;
  4、2017年开始代理梁某与谢某某、方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件,2018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再117号民事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1291号民事判决。此后 ,继续协助梁某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了两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并取得执行款近千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