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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黑社会团伙砍人数刀后又补枪 致人死亡

时间:2019-02-19 07:47:04

  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黑社会案件的判决结果:宝安沙井陈某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陈某钦、谭某、黄某等三名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日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以50万元和20万元不等的罚金。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自1994年以来,陈某东(已判决)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罪犯伍某东、陈某田、赖某棠、王某明、陈某强、曾某发等作为积极参加者,组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架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陈某东为首,下有五个层级,伍某东处于第二层级,被告人陈某钦、谭某、黄某均拜伍某东为大哥,属于以陈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层级成员。被告人陈某钦、谭某另招募多名组织成员。

  伍某东与被告人陈某钦因积怨寻机报复被害人钟某。1998年8月15日晚,伍某东与被告人谭某、黄某均发现被害人钟某的行踪,伍某东便告知陈某钦,让其到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口会合。

  被告人陈某钦立即叫上一起在宝安区福永镇一大排档喝酒的文某峰、陈某才(均已判刑)等人赶至约定地点。伍某东已准备好砍刀、雷鸣登猎枪、车辆等工具。随后,被告人陈某钦、谭某与文某峰、陈某才等人乘坐被告人黄某均驾驶的汽车,跟踪等候被害人钟某。

  次日1时许,当被害人钟某返回其位于宝安区宝城甲岸村住处的楼下时,被告人陈某钦与文某峰、陈某才等人持刀猛砍被害人钟某的腿部、臀部等处,被告人谭某持枪向被害人钟某射击。

  尔后,被告人陈某钦、谭某等人乘坐被告人黄某均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钦、谭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两人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钟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黄某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钟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名被告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律相关知识: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行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数罪分别量刑出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的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而言,数罪均被宣告为死刑或者最

  重刑为死刑的,以及既有死刑又有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数罪均宣告为无期徒刑或其中最重一罪为无期徒刑的,只

  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起来升格为死刑。

  (2)数罪宣告的刑罚中只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

  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对这种情况之所以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是因为一人犯数罪的社

  会危害性比犯一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加重刑事责任,但这种加重又不能是无限制的,如果总和刑期过高,确定执行的刑期就可能过长,实

  际上又不可能执行,因而对最高刑又必须予以限制。

  (3)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的,主刑和附加刑之间采用并科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数罪所判处的刑罚

  中,不仅有主刑,而且还有附加刑,除应对主刑按照一定原则并罚外,附加刑仍要执行,而不能和主刑折抵,也不能为主刑所吸收

  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并罚

  这是数罪并罚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基本的情形。判决宣告以前,如果一人犯有数罪并且已被发现,即应对所发现的数罪进行并罚。具体的

  并罚方法是:先对行为人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根据对数罪所宣

  告刑罚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或者并科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示例如下:

  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查明,甲共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这时首先应当分别对三罪定罪量刑,假设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

  刑、抢劫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盗窃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在此,最重刑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