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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土地规划监察局原副局长因受贿罪等获刑

时间:2019-02-19 07:44:52

  近日,宝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原副局长关俭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当庭宣判关俭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服判。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系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办结并移送起诉的第一宗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带头履行入额检察官、法官办案职责,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典型案件。

  在职期间渎职受贿,引发人员2死3伤重大责任事故

  2018年8月9日,深圳检方通报称,经指定,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对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原副局长关俭(副处级)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显示,被告人关俭在担任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副局长期间,分管辖区查违工作,应当指导、监督和检测各街道土地规划监察机构开展查违业务,并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用地的清理和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等工作。

  但被告人关俭却接受了陈某福、林某宁的请托,故意降低督导力度,授意下级执法人员对陈、林二人经营的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的水田石场内违建予以关照。由于被告人关俭的上述行为,不仅使水田石场的内的违建主体得以保留,还继续违法加建,安全隐患持续增长,最终导致发生了坍塌事故并造成人员2死3伤。

  此外,检方还指控被告人关俭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明知陈某福、林某宁、黄某坤等人有在违法建筑、临时用地审批等方面的具体请托,而收受上述人员财务合计人民币299490元、港币6000元,并为上述部分个人及单位提供帮助。

  宝安法院当庭判决关俭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庭审信息显示,宝安法院采信了检方提供的有罪证据,对被告辩护人的无罪及缓刑辩护意见则不予采纳。当庭判决被告人关俭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此外,宝安法院审理查明,宝安区监察委员会出具到案经过认定关俭到案前,已掌握其滥用职权的犯罪线索,关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宝安区监察委员会在对其滥用职权犯罪调查期间,其主动供述了宝安区监察委员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庭审现场,宝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喜金、多名市、区人大代表、司法责任制专项监督组成员到庭旁听庭审,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贺远东也到庭参加了庭审旁听。

  宝安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审理区监察委移送公诉第一案

  据悉,本案系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办结并移送起诉的第一宗职务犯罪案件案件。同时,该案由宝安法院马文权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宝安检察院詹先见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办案的情况也值得关注。

  法律相关知识:

  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