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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打工女被丈夫伪造“死亡证明”骗保

时间:2019-02-19 07:43:29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数罪并罚,伪造妻子“死亡证明”的张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

  事情还要从几个月前说起,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工厂打工的李女士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有一天我在上班时,工厂里管社保的负责人突然告诉我,因为社保材料显示我已经‘死亡’,因此,我以后将无法参加社保了。”她说,听到这个消息后,感觉像晴天霹雳。面对突如其来的“死亡证明”,李女士急忙到当地社保局去了解情况。

  在社保局了解到的情况,让李女士大吃一惊。原来,在她与丈夫分居期间,其丈夫称她已死亡,并向社保部门提供了死亡证明、火化证、供养关系证明和公证书等材料,要求申领其死亡抚恤金、社保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我们于1992年结婚,育有4名子女。后来感情破裂,没有办理离婚,一直分居生活。”李女士告诉记者,“我一直把社保卡带在身边,参保也是在单位进行。发生这种事情,我万万没想到。”

  接到报案之后,深圳市相关部门组织了鉴定。结论证实,张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李女士“死亡”的相关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均系伪造。

  “张某虚构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骗取国家工作人员信任,骗领妻子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数额巨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说,该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记者从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为了非法获利,利用社保实施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骗保手段也花样百出。该院一办案检察官告诉《工人日报》记者:“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会冒充社保工作人员,告知参保人其社保卡被锁、领取社保补贴、社保卡被异地盗刷等,让参保人提供账号密码等信息,诱骗参保人汇款‘解冻’社保卡。接到此类信息或电话时,要提高警惕防被骗,及时向当地社保机关求证,以免造成损失。”

  除此,参保人将自己的社保卡交予他人保管,也是遭遇他人盗刷的常见作案手法。对此,该检察官建议,要妥善保管社保卡,专卡专用,洞悉自己医保使用情况,发现丢失后及时补办。此外,还要注意自己的相关证件和医疗账单的保存,防止被人利用骗取、套取社保基金。

  法律相关知识:

  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概述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三)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