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logo

深圳律师网
陈志鹏律师:13760194197

首席律师

深圳律师

联系律师

    陈 志 鹏   主任律师

    咨询电话:13760194197
    0755-82494817、szlaw365(微信号)
    执业机构: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B座3501C。
    (地铁1号线国贸站C出口,金光华附近)

又一葡萄酒商标纠纷案发生!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商标!

时间:2019-02-19 08:19:25

  近日,葡萄酒研究接到消息,又有两家公司因为一则商标引起纷争。

  此次纠纷涉及的商标为“孟德斯鸠”及“BARON DE MONTESQUIEU”,商标使用权争夺双方为法国孟德斯鸠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孟德斯鸠酒业)和上海世界高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下称世界高管)。二者就商标使用权问题的对攻在近日呈现白热化态势。

  先是6月8日世界高管委托律师对孟德斯鸠酒业的合作伙伴某酒水销售平台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该网所售侵权产品。之后6月11日应孟德斯鸠酒业求助,法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表示深度关注。

  事实上,从2012年到2017年,双方对于商标使用权的争夺之战已经进行了好几年的时间,期间有关方面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复议和无效申请。

  是否为“商标抢注”行为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孟德斯鸠这一商标目前显示被世界高管注册成功,而孟德斯鸠酒业却认为对方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并恶意提起侵权构成权利滥用。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

  据了解,孟德斯鸠酒业是法国孟德斯鸠家族全资子公司,进入中国以来,主要从事推广销售法国孟德斯鸠家族旗下的诸多葡萄酒。世界高管集团则是一家提供智库服务的公司,拥有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咨询业务、战略智库研究、私人财富投资管理业务等。

  孟德斯鸠酒业代表Simon Zhang表示:“孟德斯鸠葡萄酒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并于2011年再次进入中国,因为一系列原因没有立刻注册商标,2012年9月份一系列市场推广工作开展之后,我们再去商标局,就发现已经有人对孟德斯鸠的商标抢先注册了。”

  为何商标纠纷案频频发生?

  商标争夺的案例在葡萄酒行业并不少见,从广为人知的卡斯特、奔富到各类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纠纷,商标纠纷案频频发生。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的现状?

  有业内人士透露,在进入到中国市场销售过程中,进口葡萄酒商不提前注册商标的现象比较常见。与此同时,个别中国贸易商提前抢注相关商标,也导致进口葡萄酒中文商标纷争不断。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进口酒市场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席康表示:“不少葡萄酒进口商过于注重葡萄酒的文化传播,却忽略了葡萄酒的品牌属性和商业属性,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不够强。而一些商标的注册可能不是恶意所为,只是觉得名字很好,但是如果出现纠纷就比较麻烦。”

  平衡“国内商标注册”

  与“国外商标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据葡萄酒研究了解,在进口葡萄酒行业,如何平衡“国内商标注册”与“国外商标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大难题。“目前,在国内注册商标并不难,正常的商标注册每天都有很多。但是对于进口酒行业来说,一部分生产商的产品刚进入到中国市场时,无法立即注册中文商标,原因在于文化和语言隔阂,只有产品卖了一段时间后,才会形成约定俗成的中文名称,但这个时候再进行商标注册时往往会遇到已经被注册的问题。所以国外商标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引起关注。”知情人士表示。

  进口葡萄酒自爆发增长以来,商标纠纷让不少企业吃了大亏,也让一些企业尝到了甜头。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些知名品牌引起轰动的商标之争,对国内外酒商也是很好的教育。

  深圳智德营销咨询策划总经理王德惠表示:行业内商标纠纷案频发,不断提醒着酒商商标的重要性。如今,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只要是签的全国独家代理,都会去做中文商标的注册。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大家都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对企业和行业来说都是再好不过的了。”

  法律相关知识:

  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途径致使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一)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途径有欠缺

  1、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欠缺。现行商标注册证共有核定使用商品、注册人、注册地址、注册有效期限和局长签发栏6项内容,其中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限是按照《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标注。从现有商标注册证无法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曾是异议商标以及明确的异议裁定生效日,而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法颁发的商标确权类法律文书,是公众普遍认同、承担商标管理职责部门普遍认可、权利人主张权利通常使用的法律凭证,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的欠缺势必在商标权的使用和保护领域造成一些错误认识。

  2、现有商标权证明取证途径欠缺。因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然后取其复印件的取证方式因其证明效力较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方便易行而通常成为执法或司法部门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取证方式的首选。尽管自 2005年12月起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综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到某注册商标的相关历经程序,但该网首页“查询所涉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的免责声明以及该数据库中数据更新的不及时性,让取证无所适从。现阶段除了向商标局发函查证已无更好的途径,而事实上这种取证途径因其历经时间长而使执法工作不但有违《行政强制法》、国家局28号令的要求,工作效率更是无从谈起。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受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明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对该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认定,从而影响到侵权商品或服务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关乎是否依法合理确定处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资料记载,2009年、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分别计39700件、48930件,年度增势明显。而现有取证方式和途径已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的取证还很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