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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莲塘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梁钜坤再获减刑

时间:2019-02-19 07:45:51

  深圳罗湖区莲塘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梁钜坤受贿、贪污案又有了新进展。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日前裁定对梁钜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3年,法院二审以梁钜坤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梁钜坤此前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

  2012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梁钜坤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梁钜坤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梁钜坤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梁钜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梅州监狱于2018年7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梅州中院。梅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梅州监狱认为,梁钜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梅州中院提请对梁钜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梅州监狱的报请建议。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梁钜坤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但认为其仍有200多万赃款未清退,建议对提请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钜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438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梁钜坤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梁钜坤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没有意见,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其表示会尽力退赃。

  梅州中院认为,梁钜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其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梁钜坤属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三类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裁定对梁钜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3日止)。

  法律相关知识:

  数罪并罚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