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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公司组织员工出游出意外2人死亡 死亡原因说法不一

时间:2019-02-19 08:07:23

  近日,深圳一公司的湖南分公司在组织员工出游的时候两名员工死亡,死者家属称是因救人溺亡,而被救者不接电话不表态。

  近日,深圳一家公司的湖南分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江西自驾游,在鄱阳湖景区,两名员工疑因为了救人,不慎溺水身亡。但公司及其同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只承认是工伤,承认是溺水身亡,但对于是否因为救人溺亡未置可否。目前,死者家属与公司仍在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公司出游出意外

  周翔和刘健广都是湖南人,两人都是1992年出生。谁也想不到,他们会在公司组织的外出游玩中发生意外,其中,已领结婚证的周翔本应在几天后举行婚礼,而刘健广也将在几个月后成为一名父亲,然而,他们的生命在2017年8月5日终止了。

  8月4日,深圳科曼湖南分公司组织员工自驾游,二十几个人满怀喜悦地前往江西省九江市。8月5日下午3点左右,一行人在九江鄱阳湖景区游玩。据描述,当时四周遍布浅滩,水及腰部,看起来并无危险。

  据死者刘健广的姐姐介绍,当时,一名员工下浅滩踩水,忽然踩入一个深坑,没有防备,一下子沉入水中。落水员工一边挣扎一边大声呼救。现场的同事告诉周翔妻子,当时周翔站在安全地带,离落水同事最近,听到呼救没多想便跳入坑中。随后,附近的刘健广闻声赶来,也跳了进去。最终落水员工意外拉住了一根水草,在水中固定住,没有继续漂走,随后被同伴们开着船救了上来,并送往医院。

  几分钟后,周翔也被同伴救起,但已经没有了心跳。而刘健广的尸体,则是在第二天被救援队和当地渔民打捞起来的。

  当天下午五点半,周翔的妻子接到现场周翔同事的电话,称“周翔为了救人而死”。同事告诉她,周翔救人后体力不支沉入水中,没有救过来。死者的家属告诉记者,两名死者生前都不会游泳。

  公司承认死者为工伤

  8月10日下午,记者采访被救者许某,但电话刚打通对方说不愿接受采访就挂了,死者的家属告诉记者,意外发生后,深圳科曼公司派人赶往江西,在当地警方的协调下与家属进行了协商,认定两位员工为工伤,承诺赔偿,但后来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分歧。8月9日早上,死者家属得知同行的同事和领导已经从江西撤回长沙,只给他们留下了2个法务部电话号码。家属给公司同事打电话却无人接听,“他们都采取了回避态度。”

  8月10日,两名死者的家属来到位于光明新区时间谷产业园的深圳科曼公司大楼里等待,一直未得到回复。死者周翔的妻子表示,她希望公司领导能够出面回应,给家属一个交代。

  而科曼公司法务部一名相关负责人通过电话回应媒体称,公司承诺为两名员工记工伤,且公司曾另外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可以进行理赔。另外,公司还将向家属支付人道主义补助,并承担丧葬、家属食宿费用等。

  这名负责人还解释,由于公司愿支付十几万元的人道补助金,其余上百万元的大部分赔偿是由保险公司负担,但部分家属觉得公司“出得不够多”,因此对赔偿金额尚有争议。该负责人称,接下来也会继续派出代表与家属对接协商。

  法律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

  1、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